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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兴安盟:装配式目标,关于加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提质发展的工作意见

时间:2021-10-19 19:51:58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tIC筑傲网-做装配式的人都聚集在这里!装配式建筑专业网站
关于加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提质发展的工作意见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tIC筑傲网-做装配式的人都聚集在这里!装配式建筑专业网站
 
为进一步加强全盟建筑节能,加快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贯彻中央、自治区能耗双控决策部署,落实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为主线,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和行业监管,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加强“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强化重点任务落实,推动绿色建筑精细化设计和高水平运营,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全面推动我盟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为住建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二、发展目标
2022年,全盟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60%;装配式建筑占比力争达到15%;绿色建材应用面积逐年提高;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15%;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10%。到2025年,全盟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生态小区建设,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突破30%;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30%;完成我盟剩余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积极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绿色建材推广面积累计达到250万平方米,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项目占比力争达到35%,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 
三、重点任务
(一)持续推进建筑能效提升
1.强化新建建筑能效提升。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19)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7-2017)节能强制性标准,重点提高建筑门窗、外墙保温等关键部位部品节能性能,加强新建建筑在项目规划、施工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落实各方主体节能质量责任。积极开展推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稳步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各旗县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旗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不再列出)
2.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结合城市双修、老旧小区改造等,积极推广财政性资金引导、业主单位和供热企业为主体、管线单位共建、住宅维修基金补充、受益居民参与的多元筹资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完成剩余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推动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应当率先进行节能改造,鼓励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盟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负责)
3.健全建筑用能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建筑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强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在线监测、能效公示等工作,强化建筑运行阶段能效管理。持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完善能效测评管理制度,加强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推进标识信息公开。开展公共建筑能效管理,推进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系统,有条件的地区扩展到其他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实现建筑用能分类、分项计量,逐步推进公共建筑合理用能、能耗限额、分类建筑用能标杆等制度。(盟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商务口岸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4.引导农村牧区住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引导政府投资的农村牧区公共建筑、各类农村牧区房屋示范项目建设执行《农村牧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78-2017),开展绿色农房建设。加强城乡结合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新建建筑能效提升。推广清洁能源取暖,引导农村牧区建筑用能清洁化、无煤化,改善室内居住环境,降低常规能源消耗。(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1.严格落实绿建标准执行范围。《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条确定的新建“四类”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含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推动绿色建筑由单体、区域化发展,开展绿色智慧生态小区建设。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他旗县市扩大绿色建筑实施范围。(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2.推动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推动绿色建筑由单体、向小区化、区域化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集中连片建设一批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小区,推动各旗县市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完善政策体系,积极创建绿色生态城区。实施绿色建筑标识分级管理,分别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盟住房城乡建设局授予三星、二星、一星绿色建筑标识。规范我盟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撤销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统筹和推进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力度,逐步提高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占比。(盟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落实绿色建筑各方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将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把控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模式,采取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各方主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专项监理细则等编审和执行情况。加强对各方主体落实绿色建筑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推动建筑工业化信息化发展
1.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完善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配套支持政策,因地制宜推进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木结构建筑发展,建立以部品部件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科学合理布局产业基地,引导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先发展楼板、内隔墙板、楼梯等部品部件,逐步提高装配率。创新项目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等全过程监管体系。(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文旅体局负责) 
2.持续推动住宅全装修。推动新建居住建筑按照成品住宅设计建设,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推进住宅全装修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实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推进装配化装修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的应用。加大对住宅全装修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成品住宅装修、环保和室内环境品质。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实施全装修,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新建住宅率先推行住宅全装修,实现成品房交易,逐步推动住宅全装修全覆盖。(盟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3.着力发展智能建造技术。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高端制造业深度融合,搭建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共同建立BIM技术标准化部品部件数据库,加快推进BIM在我盟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采购、生产、建造、运行维护、监管等各阶段的应用和普及,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各参与方在同一多维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共享。制定BIM应用配套激励政策和措施,研究适合BIM应用的质量监督和档案管理模式。推动智能光伏应用示范、建筑一体化能量板及相关技术示范,促进与建筑相结合的光伏发电系统应用。(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四)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1.推动建材产业绿色转型发展。大力发展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砌体材料、保温结构一体化墙板等绿色建材,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绿色建材产品生产、认证、采信应用等监督管理。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引导绿色产品消费,促进建材工业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盟市场监管局、工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强化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明确绿色建材发展目标,制定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措施、发展新型绿色建材、完善绿色建材信息,组织申报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开展绿色建材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实施。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以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率先采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应用比例逐年提高。(盟市场监管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负责)
3.持续推进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各旗县市要制定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设计推广应用方案,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技术提升。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按照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设计施工。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行一体化技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一体化技术示范小区;支持绿色农房建设应用一体化技术。(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负责)
(五)推动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加快我盟新型城市基础设施绿色化、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推广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充电桩等项目落地,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和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开展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六)加强科技创新和“四新”技术应用
加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等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推动建立由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系,发展适宜本地区的成套成品和新技术,推动行业产业化进程。积极引进、消化、吸收、提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通风、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节水、隔声等成熟技术产品,持续推进以建筑垃圾、工业固废物等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的循环经济发展和技术提升及应用。(盟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负责)
(七)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减少民用建筑常规能源使用。大力发展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环节管理。强化落实新建12层以下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引导农村牧区推广应用清洁能源,改善室内居住环境,降低常规能源消耗。推进分布式户用太阳能光伏清洁能源取暖,实现就地生产和消纳。(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负责)
(八)推进绿色施工
因地制宜推动绿色施工,发展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工艺,推进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开展绿色施工示范项目建设。推进绿色施工和安全文明施工。加强施工扬尘治理、节水降耗、建筑垃圾减量化、减少噪声污染、提高周转材料循环利用率等方面的管控,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要求,最大限度节能降耗,提升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水平。按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推进预拌砂浆代替现场搅拌,绿色建筑应全部应用预拌砂浆,加强部门间协作,推动工作的落实。(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盟住建局,统筹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发展工作。各旗县市在本意见下发后3月内,制定落实政策措施,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健全责任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强化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工作全面落实。(盟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住建要同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沟通协作,加强源头和过程管控,完善民用建筑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审图、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监管机制。
1.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2.在土地出让环节,要将绿色建筑星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指标。
3.加强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预拌砂浆等新技术新材料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全过程监管,不得擅自变更或降低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工程实施监督,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质量及相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人才培养和宣传引导。加快提升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推进实施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持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能力,实现人才职业能力由弱势向强势转变。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理念,推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营造有利于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社会氛围。(盟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完善激励机制。结合节能减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重点加大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固废资源化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科研项目、基础能力建设等的支持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或资源综合利用的装配式、绿色建材、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等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推进落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享受税费减免和评优创先政策。协调金融机构在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前提下,对购买者给予贷款金额或利率优惠,推动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用好国家发展基金,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推进工作。(盟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兴安银保监分局负责)
(五)强化绩效考核。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各旗县市住建局是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承担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能耗双控、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等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宣传教育,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要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每年年底前报盟住建局。盟住建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区进行动态指导、监督考核和成效评估。(盟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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