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快 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第128次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第147会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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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精神,充分利用我县资源和交通区位优势,发挥沿江通道作用,坚决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矿产资源开采开发,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生产工业化、建筑产业现代化协同融合发展,力争到2025年,全县现代建筑产业产值达到300亿元以上,建成全市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f81筑傲网-做装配式的人都聚集在这里!装配式建筑专业网站
(一)引进培育企业。着眼加快形成 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主动对接成渝双城经济圈产业布局,用好用活资源、要素和政策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全国 装配式建筑知名企业、成渝地区龙头企业聚集丰都投资建设生产基地。 到2025年,引进2-3家具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一体化能力的装配式建筑龙头生产企业落户投产,积极引进1-2家以农村成品住宅为主的钢结构、木结构生产企业。引导扶持一批本地传统建材建筑企业,向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支持建筑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增强企业工程技术能力。
(二)落实机械设备补贴政策。引进落户工业园区的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除享受一般工业项目公共政策外,所需土地、水电气、基础设施等给予优先保障。 招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的,按固定资产中的机械设备投入金额的5%给予补贴,分5年兑付,单个项目补贴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优惠。
(三)支持基地建设。鼓励 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国家和重庆市产业基地, 被认定为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加强规划引领。优化调整工业园区空间布局,编制 装配式建筑产业专项规划。打造 装配式建筑特色产业园,提升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配套能力,统筹集聚发展 装配式建筑科研、设计、生产、施工装配及设备制造、运输装卸和运营一体化发展的全产业链。 推动装配式混凝土构件、预制混凝土墙板、叠合楼板、楼梯等通用部件工厂化、标准化生产,提高整体卫浴、集成厨房、整体门窗等建筑部品集成化配套水平。
(五)强化原材料供给保障。县域内新出让建筑石料用灰岩、砂石的采矿权,在招拍挂出让条件中明确一定比例或数量用于 装配式建筑,与 装配式建筑 工业化生产实现产业链纵向贯通、价值链高端延伸,确保 装配式建筑产业生产原材料供应链稳定、成本可控。支持县属国有企业依法参与建筑石料用灰岩、砂石的采矿权出让竞拍,与引进的龙头企业开展合资合作。按照建设“绿色矿山”要求,推动县域内矿产、建材企业并购重组。坚持资源市场化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协调引导县域建材骨料生产企业与引进的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六)支持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鼓励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加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支持企业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鼓励企业实施 装配式建筑 工业化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形成部品部件现代工艺制造、智能控制、新型传感感知、数据采集与分析等一批核心技术。 新研发的部品部件被市住建委纳入住宅部品认定目录,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培育产业人才。积极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培训,大力培养适应 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建筑工人队伍。落实国家建筑劳务改革举措,推动建筑劳务企业向现代建筑专业施工企业转型,大力发展吊装工、灌浆工、打胶工等专业工匠团队。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提升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技能。
(八)给予金融扶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加大对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融资扶持。 对固定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用于丰都项目流动资金的融资,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的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补助年限3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
(九)给予财税支持。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从实际缴纳税款的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后,县级留存部分前2年全额补贴,后3年减半补贴,企业增值税按规定征收后,县级留存部分前3年全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十)降低物流成本。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在县属国有码头产生的 装卸费、堆场费给予不超过50%优惠,优惠年限5年;对销售到县外的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 按物流运输成本票据计价费用给予5%的补贴,补贴年限5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明确实施范围。在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规划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率先推广 装配式建筑或 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建项目应采用 装配式建筑;有条件的桥梁、人行天桥、综合管廊、道路、涵渠等市政、交通、水利项目应采用 装配式建造方式;社会投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商业、文教、科研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含厂房及配套办公楼和宿舍)应采用 装配式建筑;建筑总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供地方案中明确实施 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在旅游规划区实施 装配式建筑可降低车位配比。
(十二)实行超标补贴。对非政府投资、使用县域内PC构件的项目,实行超标补贴。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自愿实施 装配式建筑的,给予实施部分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的补贴。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完成供地方案要求的 装配式建筑面积后,对超出部分的 装配式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
(十三)推广(BIM)技术。积极开展 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创新,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 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 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设计、生产、施工等全生命周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给予5万元/栋的奖励,奖励年限为2年。
(十四)推广新型材料。强力推广标准化的内隔墙板、叠合楼板、楼梯等通用部件,逐步推广应用预制柱、预制承重墙、围护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等新材料。对外墙使用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一体化板的建筑项目,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征收后,按实缴金额给予等额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建筑总面积的3%,补助年限为3年。
(十五)完善招标制度。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为技术复杂的,可采用资格预审公开招标,报同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即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已确定的条件下允许没有详细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带方案招标。招标人可将投标人具备工厂化生产基地、相应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及安装能力、 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能力等作为投标资格或者商务条件。
(十六)推动试点示范。非政府投资居住建筑或非政府投资办公、科研、文教、商业等公共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申报,县住建委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列入我县 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通过市住建委评审认定, 装配率达65%以上,推荐申报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并给予80元/平方米标准补贴(该项与本政策措施中的十二条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获得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市县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十七)优化监管服务。深化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对 装配式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设计审批、施工许可、验收备案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试点,着力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对新引进的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县住建委、县发改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必须全力支持,加强统筹协调,实行专人专职“一站式”服务,及时化解项目难题,排出“时间表”,挂出“作战图”,推动项目早日建成投产。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制作宣传视频、组织现场观摩、设计大赛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 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综合优势,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各方共同支持 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丰都县加快 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f81筑傲网-做装配式的人都聚集在这里!装配式建筑专业网站
《丰都县加快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丰都县加快 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 装配式建筑是指按照市住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 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科〔2018〕51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 装配式建筑 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的通知》(渝建科〔2021〕4号)、《关于设计阶段落实 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渝建发〔2018〕16号)组织设计、建设并评审通过,由县住建委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到2025年,引进2-3家具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一体化能力的 装配式建筑龙头生产企业落户投产,积极引进1-2家以农村成品住宅为主的 钢结构、木结构生产企业。
第五条 深度策划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梳理行业知名企业和招商目标企业,组建专业队伍精准招商,快速引进具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一体化能力的 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落户,并围绕全产业链引进配套企业,推进 装配式建筑产业集聚发展。
第六条 引导扶持一批本地传统建材建筑企业,向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
第七条 支持建筑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增强企业工程技术能力。
第八条 引进落户工业园区的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除享受一般工业项目公共政策外,所需土地、水电气、基础设施等给予优先保障。
(一)申报条件。项目投资方与县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2亿元以上。
(二)申报资料。书面申请、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固定资产清单、机械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按项目机械设备投入金额的5%计算,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兑现流程。项目正常投产后,生产企业向县招商投资促进局提交申报资料,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优惠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丰都府办〔2016〕2号)文件要求,县招商投资促进局初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县财政局复核后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会审,会审通过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对分期建设的设备投入,按分期投资的金额予以计算。县财政分5年予以兑现,每年兑现补贴金额的20%。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 鼓励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企业申报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一)申报流程。按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8〕177号)申报重庆市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按住建部《关于印发〈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申报国家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二)奖励标准。对于申报重庆市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经市住建委评审通过并予以认定公布和授牌,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申报国家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经住建部评审通过并予以认定公布和授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兑现流程。生产企业向县住建委提交 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材料及认定文件等相关资料,县住建委审核后,县财政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 委托市住建委技术发展中心,立足政策要求与市场需求,依托丰都资源分布与企业发展情况,编制 装配式建筑产业专项规划。打造 装配式建筑特色产业园,提升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配套能力,统筹集聚发展 装配式建筑科研、设计、生产、施工装配及设备制造、运输装卸和运营一体化发展的全产业链。
第十三条 推动 装配式混凝土构件、预制 混凝土墙板、叠合楼板、楼梯等通用部件工厂化、标准化生产,提高整体卫浴、集成厨房、整体门窗等建筑部品集成化配套水平。
第十四条 县域内新出让建筑石料用灰岩、砂石的采矿权,在招拍挂出让条件中明确一定比例或数量用于 装配式建筑,与 装配式建筑 工业化生产实现产业链纵向贯通、价值链高端延伸,确保 装配式建筑产业生产原材料供应链稳定、成本可控。
第十五条 推进实施“工业立柱”战略,依托资源兴工业,支持县属国有企业依法参与建筑石料用灰岩、砂石的采矿权出让竞拍,与引进的龙头企业开展合资合作。
第十六条 按照建设“绿色矿山”要求,推动县域内矿产、建材企业并购重组。坚持资源市场化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协调引导县域建材骨料生产企业与引进的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鼓励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加大科技研发经费投入,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向县税务局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研发经费投入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鼓励企业实施 装配式建筑 工业化生产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形成部品部件现代工艺制造、智能控制、新型传感感知、数据采集与分析等一批核心技术。鼓励企业按《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申报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成功的按县委办《丰都县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修订)》(丰委办发〔2018〕5号)规定,经县科技局、县招商投资促进局审核通过后,县财政予以兑现。
(一)奖励标准。企业新研发的部品部件,按市住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3〕53号)要求申报,被市住建委纳入住宅部品认定目录的,给予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兑现流程。生产企业向县住建委提交《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奖励申请表》、住宅部品认定申请材料及认定文件等相关资料,县住建委审核通过后,县财政予以兑现。
(一)奖励标准。企业按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申报,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兑现流程。企业向县科技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及认定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县财政予以兑现。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培训,大力培养适应 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和建筑工人队伍。落实国家建筑劳务改革举措,推动建筑劳务企业向现代建筑专业施工企业转型,大力发展吊装工、灌浆工、打胶工等专业工匠团队。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依托市住建委技术发展中心、县住建委、县人力社保局及县职教中心,由县住建委组织,对本地建筑行业专业人才和建筑工人开展 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技能培训。 每年培训100人-300人,培训经费1000元/人,由培训承办单位向县住建委、县人力社保局提交培训人员名单、培训资料、考核资料及培训影像资料,县住建委、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县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加大对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融资扶持。对固定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用于丰都项目流动资金的融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的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补助年限最多3年,贴息额度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由生产企业向县招商投资促进局提交申请材料、融资相关资料,县招商投资促进局审核后,县财政予以兑现。
第二十四条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县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二是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三是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从实际缴纳税款的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后,县级留存部分前2年全额补贴,后3年减半补贴,企业增值税按规定征收后,县级留存部分前3年全额补贴。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持相关资料在县税务局办理资格备案,再申报享受,并留存资料备查。其中财政补贴和税务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八条 生产企业在县属国有码头产生的装卸费、堆场费给予不超过50%优惠,补贴年限5年。具体优惠比例根据出港产品规模由生产企业与县港务集团在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对销售到县外的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按物流运输成本票据计价费用给予5%的补贴,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年,补贴年限5年。每年底由生产企业向县交通局提交申请材料、县外运输收费票据、部品部件名称数量等相关资料,县交通局审核后,县财政予以兑现。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规划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率先推广 装配式建筑或 装配式建造方式。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建项目应采用 装配式建筑;有条件的桥梁、人行天桥、综合管廊、道路、涵渠等市政、交通、水利项目应采用 装配式建造方式;社会投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商业、文教、科研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含厂房及配套办公楼和宿舍)应采用 装配式建筑;建筑总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 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委、县规资局在立项、用地环节明确 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应在立项、可研批复中明确 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并据此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建筑总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土地出让时,应将 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中。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装配式建筑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 拟预售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且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15%以上。
2. 拟预售房屋为九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拟建房屋面积的四分之一以上,且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20%以上。
3. 拟预售房屋列入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建设单位上年度全市信用综合测评排名前30名(或由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排名前100名企业控股并出具银行保函)且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及不良信用行为的,已完成基础工程和正负零标高楼地面施工,且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25%以上。
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办理流程参照市住建委《关于落实〈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5号)执行。
1.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 装配率达到65%以上的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50%。
2.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 装配率达到50%-65%的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通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30%。
通过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核定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时,在其他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多层建筑(1-8层)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比例再下浮2%,高层建筑(9层以上,含9层)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额核定比例再下浮5%的激励政策。
第三十三条 对非国有投资、使用县域内PC构件的项目,实行超标补贴。
(一)补贴标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自愿实施 装配式建筑的,给予实施部分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的补贴。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完成供地方案要求的 装配式建筑面积后,对超出部分的 装配式建筑面积,给予80元/平方米的补贴。
(二)补贴流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将《 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项目施工图、竣工图、项目 装配率计算书等资料提交县住建委认定,县住建委审核认定后,县财政予以兑现。
第三十四条 培育引进与 装配式建筑相匹配的全过程咨询机构1家,积极开展 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创新,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 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 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设计、生产、施工等全生命周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给予5万元/栋的奖励,奖励年限为2年。生产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提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运用相关资料报送县住建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县财政予以兑现。
第三十六条 强力推广标准化的内隔墙板、叠合楼板、楼梯等通用部件,逐步推广应用预制柱、预制承重墙、围护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等新材料。
第三十七条 外墙使用预制围护墙与保温、隔热一体化板的建筑项目,给予补贴。
(一)补助标准。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外墙体投影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征收后,按实缴金额给予等额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建筑总面积的3%,补助年限为3年。
(二)补助流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向县规资局、县住建委提交申请表、项目施工图、竣工图、规划核实确认书、一体化板采购票据等资料,由县规资局、县住建委进行审核后,县财政予以兑现。
第三十八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为技术复杂的,可采用资格预审公开招标,报同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具体流程为:
(一)项目法人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对“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认定。
(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法人的申请,按市建委《关于落实〈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5号)文件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认定,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三)根据专家的论证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认定结论中必须明确该项目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
(四)项目法人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估法审批表(县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签署意见后,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一起报县发改委同意,县发改委同意后由项目法人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三十九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即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已确定的条件下允许没有详细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带方案招标。招标人可将投标人具备工厂化生产基地、相应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及安装能力、 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能力等作为投标资格或者商务条件。具体流程为:
(一)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应当取得县政府同意(县政府会议纪要或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四十条 非政府投资居住建筑或非政府投资办公、科研、文教、商业等公共建筑项目, 装配率达到65%以上,由建设单位申报,县住建委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列入我县 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
(一)申报要求。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单幢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或项目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二)申报资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申报项目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含深化设计施工图及预制钢筋 混凝土构件生产图);部品、构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申报单位书面承诺书。
(三)项目审核。建设单位自愿申报并填写《丰都县 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表》,与初步设计文件一并报县住建委。县住建委应按市住建委《重庆市 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渝建〔2018〕519号)和《重庆市 装配式建筑 装配率计算细则(2021版)》(渝建科﹝2021﹞4号)等规范文件对建设单位申报的 装配式建筑项目开展预评价。
(四)竣工验收。 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县住建委对项目建设合法性审查合格,报重庆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组织评审合格并出具《 装配式建筑评审报告》。
(五)资金补助。申报单位在示范工程项目通过验收评审后提交《丰都县 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给予申报单位80元/平方米标准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此项与三十三条不重复享受)。
(六)申报市级示范。县级示范项目由县住建委评选推荐申报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获得重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市县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深化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对 装配式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设计审批、施工许可、验收备案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试点,着力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县住建委、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规资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必须全力支持,加强统筹协调,实行专人专职“一站式”服务,及时化解项目难题,排出“时间表”,挂出“作战图”,推动项目早日建成投产。
第四十三条 通过制作宣传视频、组织现场观摩、设计大赛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 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综合优势,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各方共同支持 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均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之前 装配式建筑产业政策与本细则有所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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