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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住建厅 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项目落地,打造示范项目
时间:2020-10-07 11:50:02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提升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的通知
黑建审〔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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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局,相关归口各单位:
为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调研讲话精神,不断改善提升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全省新建住宅品质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功能建设,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建设管理,确保配套设施同步建设
(一)强化顶层设计。
充分发挥城市设计在住宅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城市整体设计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要求,配建教育、医疗卫生、养老、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合理确定10分钟和15分钟生活圈的规划建设内容。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项目,要在科学评估周边既有设施基础上按需配建。住宅分期建设时,应当有相应的可供过渡使用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必须配建过渡性生活垃圾转运设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参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地方实际,统筹细化和完善新建住宅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建设内容和形式,优先实施排水防涝、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在报审新建住宅工程施工图时,应同时报审上述配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单位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实际需求,按规划条件和相应标准规范,同步进行新建住宅和配套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项目详细规划和提出的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对住宅的配套工程一并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确保同步配建。
各级住建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部门要求,在项目开工前明确配套设施规模、产权和移交等规定,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及配套工程建设都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对新建住宅及配套工程实施同步联合验收。
二、打造绿色宜居,不断提升住宅建设水平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全省新建住宅全面执行《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3/1270-2019),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新建建筑全过程监管,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鼓励各地积极推广低能耗建筑,逐步完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产业链,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建设和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方式。
(二)加快发展绿色建筑。
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推动城镇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设计。各地住建部门要督促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租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商品住宅的绿色等级,建设绿色住宅。
(三)稳步发展
装配式
建筑。
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装配式
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大力推广
钢结构
等
装配式
建筑,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土地出让阶段
装配式
建筑建设要求,加快
装配式
建筑项目落地。加快培育当地
装配式
建筑产业基地,完善产业链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引导当地企业在
新建住宅特别是棚户区改造中采用
装配式
建筑相关技术,并打造
装配式
建筑示范项目。
(四)提高住宅全装修比例。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及住宅开发建设年度计划,明确大幅度实施全装修的项目和比例,并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将住宅全装修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大幅度减少毛坯房市场供应数量,不断提高全装修住房市场供应比重。
(五)提升房屋居住舒适度。
各地要完善住宅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在满足规范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建设标准;要充分考虑到朝向、日照、通风等因素,科学设计单元户数、户型,在严格执行设计规范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居民住房公摊面积;要灵活选择屋面设计形式,鼓励低层住宅采用坡屋面的设计形式,加强外墙面、门窗、屋面、檐沟、排水口等易发生开裂渗漏部位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管控,适当提高屋面防水标准等级,有效降低严寒地区建筑防水质量通病的发生率。
(六)统筹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
建设单位在组织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时,应坚持“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的原则,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等需求的垃圾收集间(站),并设置具备通风、除尘、除臭、隔声、消毒、杀菌等功能的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有条件的住区可设置地下垃圾分类收集点。
三、加强物业管理,做好垃圾分类收运
(一)物业提前介入。
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及时组织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提前选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组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从有利于实施物业服务角度参与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配套设施设备选型、工程质量控制、竣工验收等开发建设相关工作。
(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
物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要求,坚持“标志清晰、方便使用、环保美观、利于作业、便于运输”原则,配备数量充足的各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定期组织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的清运,并做到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日产日清。
四、聚焦便民服务,优化水热气缴费方式
凡新建住宅一律安装物联网远传表,推行“互联网+”便民缴费方式,实现远程一次性缴费。建立并拓宽微信、支付宝、银行客户端、手机APP等缴费渠道,实现“不见面、不聚集”缴费。水热气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服务指南、业务咨询电话、气量水量查询、安全提示等相关信息,24小时开通受理电话,方便居民满足用水用热用气需求。
五、强化措施保障,落实建设责任
(一)明确配套建设责任。
各地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开工前,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建设标准、产权归属、产权移交方式,并在后期建设中严格监督落实。
(二)公开配套建设内容。
新建商品住宅在申请预售或现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将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公示;应当将工程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等相关内容。
(三)监督配套建设落实。
各地住建部门要监督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并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需资金。要强化对建设单位的同步建设首要责任督导,并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对建设单位擅自缩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位置,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等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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